泰安兴润检测有限公司

泰安兴润检测有限公司、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3民初5297号
申请人:泰安兴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路东首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汶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兴润检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安兴润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兴润检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泰安兴润检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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