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116执250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鄂0116民初1119号判决书,于2025年04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具体情况。申请人以正在与被执行人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以终结执行结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鄂0116执25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