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2民初8169号
原告:上海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该公司法务。
被告: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