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21民初3443号之一
申请人:阜阳市大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83073360L。
法定代表人:储鑫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宾、李成玉,安徽雉河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14057T。
法定代表人:郭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震,公司员工。
申请人阜阳市大地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皖1621民初344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查封了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阜阳市大地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明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罗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