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6123号
原告: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经济开发区金山工业园区红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586494959D。
法定代表人:杨思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勇,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敏,四川林志(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14057T。
法定代表人:郭晓。
原告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3410元,由原告四川三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代秀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尹承蓉
书 记 员 刘斌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