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辽宁山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4911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对原告辽宁山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八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沈新发展公用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房产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111民初4911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2021)辽0111民初4911号民事判决书中,“辽宁山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明,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朱洪朋,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山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补正为“罗云平,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 判 长 代 威
人民陪审员 姜 欣
人民陪审员 王春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戴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