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9434号之一
原告:西安市润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润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润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润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润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2元,减半收取3681元后,由原告西安市润德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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