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9060号 原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环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铁四局集团钢结构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