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胜宏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合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3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江北大道99号61幢3-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胜宏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街道仇毕牌楼A11号。 法定代表人:叶官品,该分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 原审被告: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长阳东路165弄6号001幢11-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合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胜宏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5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合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合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京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