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财保1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福州金马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八一七中路与群众路交叉处君临盛世茶亭地块八商业综合楼20层07号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50973026P。
法定代表人:李金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州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B区23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90554922。
法定代表人:林晟,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福州金马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闽0102财保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福州屏东支行账号351008140018000138359内的存款人民币250.4元,在招商银行福州东门支行账号59×××02内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在兴业银行福州杨桥支行账号11×××11内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2019年4月16日申请人福州金马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金马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福州屏东支行账号351008140018000138359内的存款人民币250.4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福州东门支行账号59×××02内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福州杨桥支行账号11×××11内的存款人民币40000元的冻结。
本案保全费822元,由申请人福州金马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翁云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杨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