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聚安建工有限公司与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3民初10575号
原告:厦门聚安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68-72号9C。
法定代表人:郑成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庆,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进加,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G区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林晟,总经理。
原告厦门聚安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索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厦门聚安建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聚安建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聚安建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厦门聚安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云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雪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