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8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迎宾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善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屯昌县
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琼01民终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3623.63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和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案在保全阶段以(2024)琼0106执保3945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4年9月2日,冻结期限为一年。根据查询结果,本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部分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5年2月8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琼A**的丰田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码:XX),查封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查封期限为两年,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进行处置。本案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鄂A**的东风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码:XX),查封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查封期限为两年。如需续行查封、冻结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保全申请,否则申请执行人应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风险及后果。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3623.63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