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115执307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大桥村(文华路东)联投广场商业区一期第22幢12层办公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300218474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的(2023)鄂01民终184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伤残康复治疗费用67643.5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91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