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2802执490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办事处大桥村联投广场商业区一起第22栋12层办公1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300218474N。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新纽沃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139号鼎祥风华美锦3幢16-1、2、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0483303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新纽沃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2802民初64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重庆新纽沃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有向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给付2036311.5元及利息的义务。因重庆新纽沃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向重庆新纽沃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尚有案款2036311.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鄂2802执49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重庆新纽沃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