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2901执45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282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调解:一、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兴信喷涂机电备(北京)有限公司货款770000元,由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170000元,余款600000元,于2019年l1月起到2020年3月期间每月25日前各支付120000元。二、若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付款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视为所有的未付款项的履行期限均届满,原告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的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以未付款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1500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因云南力帆骏马车辆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信息。经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除位于洱源县邓川镇德源山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云(2018)洱源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洱源县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云(2018)洱源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洱源县邓川镇德源山开发区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云(2018)洱源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洱源县邓川镇德源山214国道东侧新州街68号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云(2018)洱源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洱源县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云(2018)洱源县不动产权第××号)、位于洱源县的不动产(不动产证号:云(2018)洱源县不动产权第××号)及被执行人持有的贵州丹寨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上海时骏汽车技术开发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云南力帆骏马进出口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前述不动产、股权已由本院另案轮候查封、冻结。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0年7月29日,本院依法进行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锦林 审判员  杨建伟 审判员  周小燕
书记员  李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