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玉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科教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莫胜初,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信喷涂机电)与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汽车工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的2020常仲调字第045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调解书,一、双方确认,金坛汽车工业共结欠兴信喷涂机电合同款1424250元,金坛汽车工业于2021年11月30日之前向兴信喷涂机电支付356062.5元,于2021年12月30日之前向兴信喷涂机电支付356062.5元,于2022年1月30日之前向兴信喷涂机电支付356062.5元,于2022年2月28日之前向兴信喷涂机电支付356062.5元;二、本案仲裁费用24062元由金坛汽车工业承担(此款已由兴信喷涂机电垫付,金坛汽车工业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兴信喷涂机电支付完毕);三、金坛汽车工业如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兴信喷涂机电有权就剩余所有款项及仲裁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金坛汽车工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兴信喷涂机电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调解书第一、二项及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坛汽车工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工商登记、民政、车辆、保险及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同时还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函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补充调查。本院未发现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并未表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被执行人金坛汽车工业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反馈表、协助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及与申请执行人的谈话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常州仲裁委员会2020常仲调字第0453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冰
审 判 员  范之昕
审 判 员  张 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家汇
书 记 员  马筱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