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4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00067305H,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01955150L,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金坛大道7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13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江苏金坛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2021)苏0413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