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与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05民初1409号
申请人: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蓉通路71号。
法定代表人:何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一街1号院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与兴信喷涂机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撤回对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保全申请,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飞潮(无锡)过滤技术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