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81财保6号
申请人:乐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法定代表人:许乐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晔,广东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乐昌市千山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法定代表人:周廷标。
申请人乐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1626042.47元(账号:×××41,开户行: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诉讼保全担保函(编号:【2022】合润诉保字第【0×××4】号)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乐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乐昌市千山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在广东乐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41)内存款1626042.4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乐昌市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映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雷惠芳
书 记 员 罗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