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凯能迪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保定市凯能迪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许昌瑞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执3769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凯能迪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御风路669号3号楼一层106号。
法定代表人:刘霞。
被执行人:许昌瑞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帝豪路西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
被执行人:张自雨,男性,1974年03月02出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执行保定市凯能迪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许昌瑞智科技有限公司、张自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民初61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瑞智科技有限公司、张自雨合同纠纷存款21778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邵淑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