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网信通埃森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1353号
原告: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3座605室。
法定代表人:刘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松,泰豪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北京国网信通埃森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1号楼2层202-04。
法定代表人:施明泰,董事长。
被告: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技城北区国网智能电网研究院内C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政涛,董事长。
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网信通埃森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网信息通信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海博辕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卫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