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2民初431号
原告上海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仕依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杰仕依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557.72元,由原告上海瑞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