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22民初2653号
申请人:青县昊安捷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农场四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65297689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润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上庄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556062709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青县昊安捷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润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县昊安捷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润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青县昊安捷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县昊安捷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润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财产保全费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青县昊安捷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