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德高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润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9818号之一
原告:浙江德高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二路**(乐清市日业电气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陈德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炳海,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润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经济开发区双剑路**/div>
法定代表人:田永志,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德高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润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德高高压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高高压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计581.5元,保全申请费565元,均由原告浙江德高高压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叶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