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10民初2837号
申请人:河北润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上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田永志,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定边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二道东街。
原告河北润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边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润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定边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在价值258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河北润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定边县地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258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亚斌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樊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