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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麒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中麒建设有限公司、辉县市孟庄镇范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执287号
申请人河南中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蒲北防腐产业园**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085552639K。
法定代表人金会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辉县市******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一社会信用代码54410782ME213234X9。
法定代表人范玉红,村民委员会主任。
河南中麒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中麒建设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5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2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94852.1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94852.12元×97%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5日止,以494852.12元×97%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494852.1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4元,执行费7399.6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辉县市******民委员会名下有银行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辉县市******民委员会名下存款以52000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龙山
审判员  郎军山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