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803执26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中山街2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升平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拍卖被执行人佳木斯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佳木斯市郊区江南雅居门市三处,其中两处门市拍卖成交,另一处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流拍价322837.2元接收该门市抵偿部分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措施。又经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