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佳木斯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803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中山街**。
法定代表人:王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商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佳木斯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中山路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佳木斯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佳木斯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佳木斯市前进区园林社区****。身份证号:2308111963********。
本院在执行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佳木斯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9月24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佳木斯恒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无能力偿还欠款,待房产出售后,陆续有资金注入,届时能够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全部欠款,被执行人保证还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2020年3月1日之前),且自愿提供价值约300万元的两处商服作为担保物,现法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提供的两处房产,该案属长期履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8)黑0803民初2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