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805执1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金龙,男,董事长。
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张凤滨,男,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9月2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调查了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线下通过佳木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要求佳木斯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佳木斯融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共计14920元,现该案件未实际执行数额为14920元。因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