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迪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西迪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2民初4343号
原告: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1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725538440。
法定代表人:季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迪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25号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560031006。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新余市图书馆,住所地:新余市仰天东大道体育馆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500491600106D。
原告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迪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新余市图书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北京世纪读秀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馨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