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会昌县正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3民初761号
原告:会昌县正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MA380LA6X2,住所地:会昌县周田镇九二氟盐化工基地。
法定代表人:吴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辉,江西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314640334T,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金都大道61号(广电局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美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会昌县正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会昌县正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智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会昌县正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宁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