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991财保51号
申请人:泰安高新区鑫路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凤祥路1708号。
经营者:***,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申请人:莆田市旭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涵东办后度社区涵芳小区58号8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泰安高新区鑫路达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莆田市旭源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泰安金瑞融资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泰安高新区鑫路达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莆田市旭源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泰安高新区鑫路达建筑设备租赁站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