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俊通门业有限公司与瑞峰(张家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16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张商初字第01745号
原告上海俊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祝桥镇祝潘公路704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慧,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峰(张家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许天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俊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峰(张家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俊通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俊通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俊通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元由原告上海俊通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沈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卢铃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