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俊通门业有限公司

上海耀泽玻璃厂与上海俊通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7民初2779号
原告:上海耀泽玻璃厂,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笪翠娥,总经理。
被告:上海俊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剑英,负责人。
原告上海耀泽玻璃厂诉被告上海俊通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耀泽玻璃厂于2020年3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可以自行和解,原告据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耀泽玻璃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何积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沈 韵
书 记 员 沈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