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畅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5761号 原告: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560号801、803、804、8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畅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570号506、507、508、50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畅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桑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