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2民初721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省众鑫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浏阳鼎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孙立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省众鑫彩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浏阳鼎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由***提供担保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物即车牌号为川C××轿车予以扣押两年。扣押期间由***保管,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卞林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