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406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灵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一路224号文澜市场三楼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355711665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苍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L7FEC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灵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406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灵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梧州御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7,799.43元,扣除申请执行费3,513元,余款244,286.43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梧州市灵智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桂0406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甘 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梁 园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