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宜昌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0503民初2958号
原告***与被告宜昌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速裁),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宜昌市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房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群、曾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与宜昌房投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合同有效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对于本案所涉房屋是否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问题。宜昌房投公司对本案标的所涉听涛苑14号楼经质量验收合格,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该房屋具备国务院有关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条件(国务院令第698号)。在庭审中,宜昌房投公司亦明确如***办理收房手续,则可以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保修期自办理收房手续之日起计算,因此,宜昌房投公司所建设的听涛苑14号楼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二、对于天然气施工问题,合同中关于房屋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的约定是合同单独条款,而非房屋交付条件,且天然气管网施工本身即为建筑工程施工内容的一个部分,宜昌房投公司所建设的听涛苑14号楼已经过竣工验收足以证明宜昌房投公司已完成了天然气管道的施工。***以天然气未通气为由主张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对于进户门向外开启或向内开启及安装电梯的品牌问题。宜昌房投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工程设计变更单》,足以证明本案所涉房屋由外开门改为内开门系经过了设计单位的变更,而非宜昌房投公司擅自更改。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配套设施设备;3.该商品房所在规划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依据这一约定,如***对本案所涉房屋入户门开启方向持有异议,仅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无拒收房屋以及要求赔偿修改入户门朝向费用的权利。对于安装电梯的品牌等问题,在产品无质量缺陷的情况下,并不对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房屋交付等合同主要内容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无权以此为由拒收房屋。且原告主张的电梯维修费用目前尚未实际发生,其要求被告承担电梯维修费亦无事实依据。 本案的诉讼标的在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应一审终审。 综上所述,宜昌房投公司虽未能在约定的交房期限内交付房屋,但其愿意负担截止公告通知交房之日止的违约金,***自身怠于接收房屋,无权要求宜昌房投公司继续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对于***所提出的要求宜昌房投公司承担公告通知交房之日后的违约金、要求宜昌房投公司重新安装入户门或支付安装费用以及支付电梯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4月25日,***与宜昌房投公司签订《宜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宜昌房投公司向***预售[鄂宜房预字(2018)12号]商品房,房屋位于宜昌市××路××楼××单元××号,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80.89平方米,总价款450144元。***已支付房款450144元。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取得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并取得房屋测绘报告;约定了房屋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交房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前;逾期交房,90日内,按日计算支付全部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90日,***有权解除合同,宜昌房投公司退还全部房款并按4.35%付息,同时支付全部房款1%的违约金;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显示进户门为向外开启;附件六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明确电梯为“伊斯顿电梯”。合同第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出卖人按照法定程序变更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下列可能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通知送达买受人。出卖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配套设施设备;3、该商品房所在规划区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2019年3月11日,宜昌房投公司建设的听涛苑14号楼办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结论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宜昌房投公司安装的电梯为“爱登堡”电梯。2019年3月21日,宜昌房投公司通过在三峡晚报登报的形式,通知听涛苑14号楼业主于2019年3月30日前办理交房手续。2019年3月30日,***领取2019年1月1日至3月29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另查明,2015年4月,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工程设计变更单》,载明本案所涉房屋经过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将外开门改为内开门。庭审中,宜昌房投公司明确如***办理收房手续,则可以交付《房屋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伟文
书记员  马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