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112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
负责人:***,该公司独资投资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付清所欠***的工程款,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计295.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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