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26民初112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被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 负责人:***,该公司独资投资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付清所欠***的工程款,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现***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计295.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 德化县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微***码 ←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