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27民初820号
原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南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州市芗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BMAY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与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庭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为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392元,减半收取为2696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