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辖终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九湖镇长福村花卉交易中心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MA2YBMAY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上诉人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2020)闽0627民初8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协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