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湘1222民初1009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维吾尔族,湖南省桃源县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一般代理),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7201411336040。
何年银(一般代理),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8091904210011。
被告:广东嘉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三元里社区财津商务大厦三楼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9519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广东嘉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于2019年9月2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7311.55元;2、支付拖欠资金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1日为1793.62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砌砖墙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湖南奇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奇力新电子科技产业园1#、2#、3#、4#厂房、干部楼、办公楼、倒班楼、质检楼、垃圾仓的砌砖墙工程交由原告负责施工。2018年5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墙体抹灰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由被告将湖南奇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奇力新电子科技产业园4#厂房外墙与1#、2#、3#、4#厂房、办公楼、倒班楼、干部楼、垃圾场的内墙及柱子由原告进行抹灰。工程完工后,结算共有2722661.55元的工程款,159200元杂工款,共计2881861.55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2804550元,尚有77311.55元未给付,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被告广东嘉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77311.55元,欠款未支付是由于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需要返工维修,为此双方协商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广东嘉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欠款77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