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大埔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9XG。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美萍,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38。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佳庆,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旭东,广东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埔县××××局,机构地址:广东省大埔县×××××××××。
法定代表人:黄庆清,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潼开,该局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君,该局干部。
上诉人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埔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42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虽然**公司在(2020)粤1422民初377号案中陈述马伟珍、邓超德系该公司指派的涉案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但**公司在本案中一直坚持邓超德、马伟珍系其下一手承包方。在本院依法传唤邓超德、马伟珍到庭接受询问时,邓超德、马伟珍亦表示其二人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并提交了其二人与**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作为证据。同时,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可见,与***签订合同的是邓超德、马伟珍而非**公司,大部分工程款亦是由**公司直接转给马伟珍,再由马伟珍转给***,且系**公司与邓超德、马伟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公司应得的税管费为17%。因此,邓超德、马伟珍是本案的当事人,一审并未将该二人列为当事人属于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142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9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黄伟玲
审 判 员 叶自辉
审 判 员 罗锡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苏建东
书 记 员 钟利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