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常德市丰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湘1222民初898号

原告:常德市丰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府坪街道办事处百街口社区人民路(金泰利商业广场8楼8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338528048Q。

法定代表人高立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龙(特别授权),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市常德市人。

被告: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F区1号科研楼7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9519XG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字彬(特别授权),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市天门市人。

原告常德市丰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常德市丰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0717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因被告在湖南怀化市沅陵县工业园承包建筑工程,需要钢管手脚架,2017年10月22日,通过介绍知道原告公司,并与原告签订了《钢管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内外架的原材料,并承担外架的搭建和拆除等,被告按照每平方米43元人民币的单价结算,工程期为6个月,超出6个月的按照每天11000元支付原告租金。原告提供外墙内架原材料全钢管脚手架,被告如丢失的按照钢管每米12元、扣件每个5元、内架每米15元、顶托每个15元补偿原告的损失。

现工程已经完工,已经竣工合格,双方于2018年10月23日已经结算,但至今被告还有107170元工程款未支付,经过多次催收无果,被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笔工程款。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支付原告常德市丰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程款65000元(已当庭支付);

二、原告常德市丰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不得就本案再次向被告广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或提出其他诉求;

三、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1221.5元,由原告常德市丰硕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艳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