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422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委托代理人:杨春燕,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舒燕,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广东嘉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9519XG,住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黄金路**东莞天安数码城****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国松,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埔县农业农村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422MB2D06854H,地址: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黄庆清,局长。

***与***、广东嘉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埔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422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的规定,***应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工程款本金366245.4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3958元;广东嘉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执行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判决承担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大埔县农业农村局在欠付被执行人广东嘉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因***未按上述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一套位于梅州市××新村××屋村民小组××房产(××(××)××县不动产权第0006146号),现已查封;发现一辆车辆:粤M×××××,已查封。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村委会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422执40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坤伟

审判员  杨小三

审判员  陈畅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戴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