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16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朱纪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志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王梓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苏志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撤回申请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2执16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季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