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至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朱纪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至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王梓卿,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至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镇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镇裁字第18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至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该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江苏至友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扬中市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镇江仲裁委员会(2018)镇裁字第186号裁决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巧林
审 判 员 许宏亮
审 判 员 张 镇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殷衍鹏
书 记 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