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1民初1698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楠,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赛,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徐州**房地房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郯新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欧帼梅,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彦华,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杨中市三茅街道扬子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纪生,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扬中市知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徐州**房地房开发有限公司、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9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马会婷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旖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