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1财保175号
申请人:***,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申请人: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扬子西路**。
法定代表人:黄纪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徐州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47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徐州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的工程款47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在其名下的用于担保的位于新沂市××街道××小区××巷××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池恒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季明辉
书 记 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