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2055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鸣鹤,江苏汉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申请人: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78671X,住所地扬中市扬子西路**。
法定代表人:朱纪云,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扬中市油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申请人:***,男,195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女,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少鹏身体权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32×××33银行账户保全金额已满,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70×××56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70×××56银行账户的冻结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志敏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薛 悦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保全案件移送执行表






申请人:***





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宋河镇刘桥行政村刘桥**。









被申请人:***、***、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少鹏





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钱赵村晓潮三组56号、扬中市三茅街道营房村16组、扬中市扬子西路9号、

扬中市三茅街道营房村新居民点32号。









裁定制作部门





民一庭





保全裁定案号





(2019)苏1182民初2055号之一









承办人





陈志敏





移送执行日期





2019年9月4日









移送人





薛悦





接收人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706101888000146356银行账户的冻结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 件

承办人

意 见





请执行局具体实施









庭长

意见





移送执行









备注











注:此表一式两份,审判庭和立案庭各保存一份。